殘疾人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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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交通事故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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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4、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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