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什麼情況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不管是在怎樣的訴訟中,如果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係,那麼都有可能對最終的結果造成影響,對此我國專門在訴訟中規定了迴避的制度。那麼實踐中,什麼情況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情況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負責本案的審判 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 訟活動。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 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 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 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 系、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 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對審判人員提出迴避並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對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迴避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不僅刑事訴訟中有迴避制度,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當中同時也是規定了具體的迴避制度的。但由於具體的訴訟類型不同,也就導致在這方面的規定多少還是有些不同的。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的情形主要就是上述五種,各位都可以適當瞭解一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