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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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聽證會組成人員、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投訴人、涉嫌違規的會員、鑑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員、第三人組成。
聽證會組成人員應當由紀律委員會委員擔任。參與聽證案件調查工作的紀律委員會委員不應擔任聽證會組成人員。
聽證會組成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通知投訴人到場。投訴人放棄到場權利不影響聽證會做出處理意見。
第三人是指與聽證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聽證會組成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通知其參加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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