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及其制度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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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及其制度本質
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作用
第一,鼓勵發明創造的作用。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發明創造是無償使用的。這就使得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無法從中獲益。知識產權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時期內擁有排他性的專利權,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實施,任何要生產、銷售由知識所創造的成果的使用都必須得到有關的知識產權擁有人的許可並支付實施費。這就使得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勞動消耗或資金消耗能夠得以收回或獲利,並使專門從事發明創造工作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謀生職業,從而極大地提高了人們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定點在不同的學界都是已經取得共識的。第二,科技成果及時而廣泛應用的作用。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由於競爭的需要,人們總是傾向於對自己的發明創造特別是關於某種產品的製造技術嚴加保密。從而導致科技信息傳播的遲滯,極不利於發明創造的及時推廣應用和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在知識產權確立之後,發明創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對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就必須將其發明創造的內容向社會公開,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傳播,任何需要採用該項發明創造的人,都可以及時以合適的代價取得實施許可。第三,促進科研開發專業隊伍形成的作用。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沒有形成發明創造成果實行有償使用、許可或有償轉讓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機制,發明創造工作只能依附於實際生產才能成為謀生手段。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之後,發明創造成果的有償許可實施。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有償轉讓的機制的形成,使得從事發明創造工作成為一種能夠賴以謀生的職業。第四,節省科技研究開發的人力、財力、物力,縮短科技進步週期的作用。知識產權出現之前,發明創造成果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保密傾向,導致科技信息傳播遲滯和許多家傳祕方、家傳絕技失傳的消極後果,致使許多科技成果需要人們重新研究開發,從而造成科技研究開發方面的重複勞動,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上的浪費。專利制度產生之後,人們為了取得專利權必須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這就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樣的發明創造方面的重複勞動,節省了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開的發明創造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發明創造,從而極大地加速了科技進步的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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