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製度中知識產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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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製度中知識產權收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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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製度中知識產權收益

認定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的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以從其他財產中予以適當補償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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