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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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賠償事宜
土地徵收賠償

1、各項徵地賠償花費的具體準則、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准許的徵地賠償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的賠償準則):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貼費。原土地賠償費和安置補貼費的總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限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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