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贓5萬元以下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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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贓5萬元以下怎麼定罪
收贓5萬元以下怎麼定罪
也就是説,在受賄5萬元以下的時候,存在3種評價規則:
1、受賄數額不足1萬元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
2、受賄數額達到1萬-3萬元,需要同時有“其他較重情節”才構成犯罪。
這些情節是:
(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受賄數額達到3-5萬元
構成受賄罪的基本犯情形。
在上述2、3兩種情形下,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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