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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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1、在醫療糾紛中,有些病人所受到的損害是由於病情本身的自然轉歸,讓醫護人員來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醫療事故認定時,因果關係的認定尤為重要。在美國認定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係時主要考慮:如果醫護人員的過失和病人受到的傷害之間只存在可能的因果關係,那麼法律上的因果標準並沒有滿足,病人一方的專家所提供的證詞必須能夠説服陪審團以下兩種因果關係同時存在,一是如果沒有醫生的過失,病人的損害根本就不會發生;二是醫生的過失比其他可能導致病人損害的因素更有可能導致病人所受到的損害。其他可能導致病人傷害的因素包括治療本身的失敗概率,病人病情的嚴重程度,以及病人自己不配合治療等等。


2、主觀過錯,這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過錯一般又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能夠避免。理論上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標準有兩個,一是主觀標準,即根據行為人主觀上的預見能力來確定其是否能夠預見其行為的後果,若行為人主觀上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引起的結果,他對此結果不負任何責任,若能夠預見某種結果,則應承擔責任。


3、而客觀標準是根據事先確定的某種統一客觀的預見能力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這一客觀標準是不依某個具體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而是以適用於一般正常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是具有客觀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主客觀標準相結合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


4、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儘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有了新的定義,在歸責原則上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和民法上關於一般侵權行為相一致,但醫療事故的範圍要小於醫療民事侵權行為,以及由於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還存在各種不同的觀點和學説,在具體認定一個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構成侵權時,必然會產生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在加上醫學本身是一個技術性專業性極強的學科。


5、在醫務界、法學界以及新聞媒體存在不同的聲音也不是一種奇怪的現象,這也需要醫務界和法學界、患方互相聯繫、多溝通多瞭解,共同解決醫患矛盾。在具體對待案件時,按照侵權行為的“四要件説”,進行協商、調解,參與民事訴訟,合法地維護醫患雙方的權益。


上文就是對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原則的介紹了。總的來説,處理醫療糾紛實行過錯原則,由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判斷雙方過錯責任的大小往往由司法鑑定報告決定。不過,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您問題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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