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法律條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醫療糾紛處理法律條文
處理醫療糾紛法律條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最後有兩個注意點:


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應該明確的是這些條文是在針對患者受到的過錯性的傷害,並且依據於此種傷害發生的條件進行相應的規定,最後進行判決。所以在遇到醫療糾紛時應該對當時的情況進行判別,再採取是否採用訴訟等手段,更多的情況請諮詢律師365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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