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董事會跟股東會

來源:法律科普站 6.74K
公司設立董事會跟股東會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一)股東會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62條) 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董事會。


(二)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


都要遵守對應各自的規定。董事和股東同為最高層成員,前者為投資者,後者為利益參與人。董事所在的董事會對股東會的股東負責並行駛各種職權,包括制定各種財務預算方案,制定好後由股東審核,而董事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公司也可沒有董事會,只有一名董事。有任何法律問題可諮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