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案由在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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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案由在判決書
立案案由與庭審案由不同吋,判決書怎麼寫
當立案案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一致時,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立案案由與審理查明事實不一致時,法院在判決時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在裁判文書中直接予以變更案由,即直接以結案案由變更立案案由。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對當事人釋明本案爭議的法律關係,即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應當以存在僱傭關係為前提,本案雖立案時的案由確定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但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庭審查明的事實不存在僱傭關係,鑑於本案不存在僱傭關係,本案案由應確定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本案原告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和訴訟請求是否予以變更,若當事人對訴訟請求予以變更,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重新指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1.法院行使釋明權有利於當事人更好的主張其訴訟請求,也有利於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2.法院的法庭審理不僅僅是處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定紛止爭,也是進行法制宣傳的一個窗口,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闡述法律關係和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使案件的性質更加清晰,也有利於解決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在法律認識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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