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收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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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收養程序
收養登記的程序

(一)收養人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二)送養人


1、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三)收養登記機關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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