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事實收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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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事實收養的程序

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來源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羣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劃生育部門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來源的公證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2)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書》;

(3)同意送養意見。

其他的送養人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審查

l、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取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查。首先,驗證證明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其次,核實收養當事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必要時要進行調查,防止偽證。

2、收養登記員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情況進行綜合審理,對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收養條件的,

報縣(市)、城區民政局領導審批後,給收養人發《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

三、收養人與送養單位

簽訂收養協議收養人持《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到當地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由送養單位的人事部門按《收養登記申請書》中“送養人情況”和“被收養人情況”欄目內容要求,填上相應的內容;單位、村(居)委會負責人(即:單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會主任)在“送養人意見或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意見籤宇、蓋章”欄內,將被收養人來源情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簡要敍述,提出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的意見,並簽名,單位的人事(辦公室)部門蓋上單位行政公章;

四、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送養的社會福利機構、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填好的《收養登記申請書》、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收養協議書》(2份)一併交給收養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五、收養登記

收養登記機關按照《收養法》的法定程序,給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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