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 - 配套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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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 配套融資
證券法 公開發行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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