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 加重犯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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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 加重犯 未遂
重犯搶劫罪判幾年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加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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