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唯一住房能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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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規唯一住房能否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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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新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採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執行難的主要危害

一是對當事人的損害。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説不僅是有案件標的額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

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

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

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以及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是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挑戰。花費許多司法資源的生效裁判成為一紙空文,被人們貶為“法律白條”,極大的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良好形象,降低了羣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

三是引發社會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悦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於是賴債就會象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強制執行,一般是對於抗拒法院的審判結果,拒不執行罰款的人的一種行政方式,可以採取凍結,扣押行為人的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來進行,現在社會,強制執行存在很大的困難,很多人甚至暴力抗拒,所以新法對於其規定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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