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 - 未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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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 未決訴訟
清算期間訴訟主體
公司清算是終結解散公司的法律關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清算產生於公司進入解散狀態之後。清算須有清算機關,也稱清算組或清算人。在涉及到訴訟時,是由處於解散狀態的公司來起訴或應訴還是由清算組來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活動已給出了答案。 1、從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的規定角度考量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根據該規定,目前在我國可以作為民商事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破產企業清算組的性質及功能決定了其不屬於公民和法人的範疇。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範疇,可以結合有關民商事訴訟中其他組織的規定標準來確認。 2、從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 破產企業清算組不是一個離開破產企業而獨立存在的組織或機構,它屬於破產企業內部的特殊表意機關(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企業進入破產宣告程序且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後,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在清算結束前並沒有終止或消滅,甚至經人民法院或清算組同意其仍可繼續進行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在其法人資格消滅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儘管破產企業法人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是破產企業清算組,但破產企業清算組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卻由破產企業來承擔。破產企業清算組行使的職能有些類似於企業破產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等企業內部機構行使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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