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的交強險與商業險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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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險的交強險與商業險可以退嗎
車輛保險的交強險與商業險可以退嗎
(一)交強險要退必須要符合相關條件:
1、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3、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4、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
5、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車籍所在地按地市級行政區劃劃分);
6、新車因質量問題被銷售商收回或因相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規定交管部門不予上户的。
(二)商業車險通常是可以退的,保險公司計算應退保費是用投保時實交的保費,減去保險已生效時間內險企應收取的保費,餘額才退給車主。
不過,車險退保並不如想象中簡單。一般情況下,退保的車輛應符合兩個條件:
首先,車險保單須在有效期內。
其次,在保單有效期內,被保險的車輛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或索賠過,從險企得到過賠償的車輛不能退保;即使僅向保險公司報案而未得到賠償的車輛也不能退保。具體流程方面,車主需向險企遞交退保申請書,説明退保的原因和從什麼時間開始退保,並簽字或加蓋公章。保險公司審核後,出具註明退保時間及應退保額的批單,並收回保單。
然後,車主才可持退保批單和身份證領取應退還的保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部分條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説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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