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回購糾紛與經濟犯罪交織時 -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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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回購糾紛與經濟犯罪交織時,應如何處理
證券回購糾紛與經濟犯罪交織時,應如何處理
證券回購是指證券持有人在賣出一筆證券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約定一定的期限和價格,買回同一筆證券的融資活動。
對於出租、出讓交易席位,違規操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交易人員收受賄賂的;挪用、貪污回購資金的;冒用法人名義,偽造印鑑,進行詐騙犯罪的;利用國庫券代保管單騙取資金的等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及時移送有關機關。對證券回購糾紛事實清楚,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在移送犯罪線索後,繼續審理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五、關於證券回購糾紛與經濟犯罪交織的問題,在前一階段的國債回購交易中,存在着許多違法甚至犯罪活動。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證券回購糾紛案件中,要注意發現經濟犯罪的問題,對於出租、出讓交易席位,違規操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交易人員收受賄賂的;挪用、貪污回購資金的;冒用法人名義,偽造印鑑,進行詐騙犯罪的;利用國庫券代保管單騙取資金的等行為,要特別注意發現其中的犯罪線索,對可能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要及時移送有關機關。對證券回購糾紛事實清楚,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在移送犯罪線索後,繼續審理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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