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仲裁不合理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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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仲裁不合理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仲裁不合理如何處理?

1、如果僅僅是認為不合理,就很難辦了。因為《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既然發生法律效力,就應當履行。

2、如果有證據證明仲裁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請撤銷仲裁。《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3、撤銷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經濟糾紛仲裁決定不服怎麼辦?

如果涉及到經濟糾紛仲裁的話,首先對於仲裁結果判決下來當事人不服,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求對裁決內容進行重新裁決,如果一旦執行,那麼就不能夠申請相關的重新仲裁。

我國仲裁法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機構對於雙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的案件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該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再次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關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我國仲裁法還確立了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權依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依法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首先我國的裁決制是屬於終局制的。一旦進行裁決完畢之後,任何一方是不能夠向裁決的仲裁庭或者是法院來進行要求重新裁決的,但是我國的司法系統對於裁決庭有相關的審查權利,可以要求當事人對該裁決的內容不進行相關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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