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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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其中調整了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貸款額度、辦理貸款的相關項目收費以及異地互認的規定。 新政貸款條件變化(未實施) 現行中: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連續十二個月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改革後: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六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異地互認: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尚未正式實施新政策的內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執行,詳情如下: (1)具有城鎮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職工; (2)申請時在公積金中心已連續一年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餘額;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金額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的30%; (4)有較穩定的職業及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5)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保證人; (6)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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