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機構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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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機構轉讓協議
銀行金融機構託管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淨資產均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證託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三)基金託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於8人,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託管業務從業經驗;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基金託管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


(七)基金託管部門配備獨立的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八)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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