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最短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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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最短合同期
融資租賃合同期滿租賃物歸誰,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問題
一.融資租賃合同期滿租賃物歸誰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一般的租賃合同,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後,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卻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在經濟上並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實為擔保能夠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的利潤。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限內出租人基本上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投資已經收回,進而將出租物的價值轉讓。當然,由於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對租賃物的歸屬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賃物在期限屆滿時歸屬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出租人融資的代價。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就是獲取不同於一般租賃合同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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