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96條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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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96條2條
我國合同法96條

對行使合同解除權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正是這一條看似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具備了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未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對於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些法官認為只要當事人具備了合同解除權,可以直接判決解除合同;有些法官認為,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以向對方發出通知的方式進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即使當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經解除,法院可以確認合同解除的後果,也無需判決解除合同。換言之,法院並無判決解除合同的權力,只有對合同是否解除予以確認的權力。因此,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將面臨超越職權的困境。


綜上所述,終止合同訴訟申請成功後便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關係也是終止合同訴訟的有效途徑。合同中所有相關雙方的利益都將不會起效。在這之前,提出訴訟請求時應該提前通知對方才能解除合同,嚴格按準法律程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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