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申報不實部分涉案貨物涉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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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申報不實部分涉案貨物涉證的處罰
出口貨物申報不實部分涉案貨物涉證的處罰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税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
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税款徵收的,處漏繳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税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税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
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税款徵收的,處漏繳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税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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