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人員被拘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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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人員被拘役處理
辱罵國家公務人員如何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相信通過以上的內容,大家對於辱罵誹謗國家人罪相關方面的知識,有一個較為清晰的認識。這是針對我們國家公務人員利益所制定的法律條例,鼓勵國家公務人員要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國家公務人員在遇到上面的所涉及的問題,小編建議應該去專門的法律機構尋求幫助,這樣可以維護你們的合法利益,還可以不影響國家公務機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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