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拘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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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拘留的處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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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行政拘留幾天


對於妨礙公務的行政違法行為,尚未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中的規定來看,一般是對違法之人進行警告或者在200元以下進行罰款處罰;不過要是,妨礙公務的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此時給予違法之人的行政拘留就是在5-10日之間,同時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妨礙公務的違法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在一些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對於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決定和命令,但是當事人拒不執行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還有故意阻礙消防車、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未經同意衝闖警戒帶、警戒區的這些行為,首先是予以警告,如果情節嚴重,即認為將會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處以五到十日的拘留,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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