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的答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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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舉報的答覆期
實名舉報的答覆期
答覆具體時間有多長,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
    偵查部門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一個月內向舉報中心回覆處理情況,三個月內回覆查辦結果;情況複雜,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是延長期限不能超過三個月;對採用走訪形式舉報的,應當場答覆是否受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接待舉報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答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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