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消費明碼標價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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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消費明碼標價處罰
侵犯消費者權益怎麼處罰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處罰標準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來説,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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