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隻合同轉讓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船隻合同轉讓
對劫持船隻、汽車罪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時,主要應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備本條規定的劫持船隻、汽車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沒有劫持船隻、汽車,或者劫持的不是船隻、汽車的,都不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特別要注意把劫持船隻、汽車罪同正當的執行公務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區別開來。劫持船隻、汽車罪中的劫持應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為人出於合法目的而強行使用船隻、汽車的,不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例如,人民警察看到犯罪分子正駕駛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便出示有關證件,強行要求一一小型私營公共汽車駕駛員開車追擊。在這裏,人民警察為了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強制私營公共汽車駕駛員開車追擊的劫持汽車行為,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因此,其不構成劫持汽車罪,同樣,行為人出於正當的公務活動的需要或者出於緊急避險而劫持船隻、汽車的,也不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


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大家應該對劫持船隻、汽車罪是什麼處罰有了清晰的認識。這類犯罪的性質比較嚴重,處罰措施也很嚴厲。構成此罪的,最低量刑標準是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十分惡劣,造成人員傷亡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面臨無期徒刑的判決。認定此罪時,主要是把握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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