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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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繼承財產
離婚分繼承財產的辦法是什麼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即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否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這類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區分情形,分別對待:

1、一方婚後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財產,因不可能具有第18條第3項所規定的條件, 因而全都屬於共同財產。

2、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即應屬於接受繼承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沒有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夫妻雙方又未對此項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則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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