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流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羈押流程
羈押性必要審查流程
1、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向刑事案件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並説明不需要羈押的理由;2、檢察官初審,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3、檢察官制作《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製作《羈押必要性審查報告審批表》,報分管副檢察長審批;4、結案。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經審查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決定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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