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贍養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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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贍養法條
民法總則中關於失蹤的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 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綜合上文來説,宣告自然人失蹤需要滿足時間滿不間斷的兩年,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法院依法宣告失蹤的這些程序條件,失蹤後,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行使代管職責,然後我們還了解了民法總則失蹤的一些相關法條,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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