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對民事糾紛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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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對民事糾紛記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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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會幫助解決家庭糾紛嗎

一般不會。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屬於私權糾紛,而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屬於公權機關。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是不受理民事糾紛調解,民事糾紛主要由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調解解決,或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九條及《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一款均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制止並處罰,而不能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怠於履行法定職責,姑息違法行為,否則即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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