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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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在未成年的時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從這一規定來説,父母對子女撫養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是在其18歲之前。但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特殊對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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