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裏做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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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裏做筆跡鑑定
那裏做筆跡鑑定
筆跡鑑定屬於證據的一種,在法庭上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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