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審理階段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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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審理階段 變更
審理階段

審理階段可細分為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離婚訴訟上交到人民法院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在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人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同時,審判人員審查訴訟材料,收集證據;人民法院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在開庭前,首先應對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矛盾,達成和好或離婚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協議記錄存卷,不予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須提供調解書,上應有審判人員和書記員須署名,並蓋有人民法院印章,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調解失敗後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書記員點數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當庭宣佈案件緣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需要回避;隨後,開庭調查,雙方根據提供的證人證詞、證據等進行法庭辯論,闡述自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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