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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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詢問筆錄
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怎麼做行政處罰案件詢問筆錄?
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案件詢問筆錄的流程如下: 派出所在接到報後,對不構成刑事案屬於治安案件的應該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1、調查。   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説明理由。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特殊情況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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