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當事人不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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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不做筆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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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不做筆錄


當事人拒絕做詢問筆錄,只要證據充分,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現場檢查、詢問筆錄作為證據的種類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轉移。

依《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因此,在詢問當事人時,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時,執法人員應當對拒絕簽字的情況詳加記載,並説明當事人是因為筆錄記載不實而拒絕簽字還是因為不配合執法而拒絕簽字。如果有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場,可以讓其作為見證人見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這樣可以增強詢問筆錄的證明力。如果實在沒有見證人在場,那就只寫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就可以了。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詢問筆錄,在訴訟中,行政機關可以把其作為證據提交,但其證明力會大打折扣。有時當事人會矢口否認筆錄中記載的其已經承認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其它的證據加以印證。

因此,執法人在執法時不能僅靠詢問筆錄這一種證據,而應當對證據全面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相互印證,違法的當事人就很難否認已發生的事實。如果僅有當場人未簽字的詢問筆錄,而沒有其它任何證據相印證,在訴訟中便很難為法院判決所採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製作筆錄應當有當事人或證人簽名或蓋章。行政處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處罰法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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