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人説 - 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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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説 融資
自己違章了,想問問送達人和被送達人
我們以民事訴訟為例,首先,送達與外調取證要求不同,自有其要求。如果法院送達要求必須兩名法院工作人員同時到場才合法,那麼法院採取郵寄送達過去就一個郵遞員豈不是根本就不合法了麼?首先明確法律上嚴格來説沒有對送達人和被送達人數有硬性規定,文中明確了主要的六種送達方式,要求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論。其次,一般法院規定,出於對送達人員安全性的考慮,一般要求兩名或多名,強化合法性也是以一名人員送達合法為前提,多人送達強化合法性,否則郵寄送達這一方式由一名非法院工作人員郵寄員送達本身方式就已違法。留置送達則比較特殊,因為帶有一定的強制性,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受送達人拒絕簽字接受訴訟文書,拒收不籤的情況下,此時送達人可以邀請基層有關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來做見證人,強制將訴訟文書留給受送達人,並在回證上説明情況,簽上名字,故完成此種送達方式最少需要夠兩人(一名送達人,一名見證人,即能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個人碰見拒收拒籤考慮留置送達時需要邀請再多一個人過來,兩個人可以當場立即考慮是否進行留置送達,當然,為慎重起見,也可以回去彙報請示後再行決定,下次再派人來留置送達。除了民事之外,在行政、刑事訴訟送達過程中,一般法院多數會直接派兩人同時過去送達則表示充分考慮可能當場使用留置送達,屬於比較強硬的派人送達方式,派一個人則表示對留置送達的當場使用有所保留,不考慮當場立即使用,視情況可以邀請見證人。人數不同表示可選擇使用的送達方式的範圍不同,郵寄和直接送達則要求必須受送達人簽字確認,受送達人簽字被認為具有強可信度,受送達人配合簽收的情況下法律沒有説必須要兩名法院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才能進行,不然一名郵遞員讓受送達人簽收訴訟材料這種情況本身就已經不合法了。故法院規定上在不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下,對於送達後的情況説明,可以要求至少兩名送達人簽字確認(兩人簽字可以適用於包括留置送達在內的多種送達方式的情況説明),行政執法部門還會要求出具出發決定書再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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