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六及第十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婚姻法第六及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

第六條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


第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


第八條 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核撥國家賠償費用或者申請返還已經上交財政的財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下列相應的有關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申請書;


(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


(三)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書;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賠償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者依法實施追償的意見或者決定;


(六)財產已經上交財政的有關憑據;


(七)財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九條 財政機關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進行審核後,應當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財產已經上交財政,應當依法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二)申請核撥已經依法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及時核撥。


第十條 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