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鎮海公積金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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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鎮海公積金合併
鎮海住房公積金每月必須多久繳納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户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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