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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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離婚
如何向法院起訴離婚

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1、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起訴離婚一般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或其他傾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離婚案件。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在女紙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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