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評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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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評估價
法院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
  《方案》表示,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房地產評估結果等因素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方案應包括徵收項目的依據、徵收範圍、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徵收獎勵等具體內容。   徵收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政府公房承租人的棄租補償。其中,特別對選擇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安置的操作細節進行明確。按規定,如果是原址安置,要提供新建大樓規劃報建圖紙及擬原址安置情況列表,如安置房門牌、房號、户型、套數、建築面積和擬安置對象等;如果異地安置或就近安置,都要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現狀的照片或圖片以及房源情況列表,如門牌、房號、户型、套數和建築面積等。也就是説,被徵收房屋的,可以通過房屋現狀照片或者規劃圖紙,對回遷房屋有比較直觀的瞭解。   此外,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在我國法院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規定如下   此次《方案》在“住改商”房屋補償標準、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住宅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等方面的規定,與2014年出台的《實施辦法》一致,提出要在補償方案中將各項標準的具體數額寫明。此次還要求要在徵收現場公示安置房源情況,列明“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產權自有的安置房源的套數和麪積,以及房地產市場的評估價值”。   按照規定,要明確被徵收房屋業主辦理徵收補償登記的時限,業主要在時限內持房地產權利證書、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徵收實施單位辦理徵收補償登記。同時,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 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按照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在簽約期滿後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包括事實和法律依據,補償安置方式、救濟途徑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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