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貿法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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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貿法人變更
法人變更的對外效力

1、從法定代表人變更必須辦理登記的立法目的來看,是為了維護商業交易安全和當事人合法利益。一方面,公司(或企業)作為一個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該具有決定權,這是公司作為私法人不可剝奪的私權利。只要法定代表人變更決定是嚴格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這一決定就當然產生法律效力,而無須工商機關進行授權。如果由是否進行登記來決定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有效,實際上是公權力侵入了私權利的領地。另一方面,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被視為公司的行為,直接影響到商業交易安全和當事人合法的利益,因而法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必須進行變更登記,由國家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公之於眾,政府以其公信力保證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法定代表人變更經過登記,公司即可以該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而尋求法律對其經營活動的保障,從而得以有效地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當事人合法利益。如果變更未經登記,則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已實際變更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而與原法定代表人發生民事法律行為,仍對公司產生效力。進而考慮,如果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是否對公司產生效力呢?如果認為變更登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生效要件,顯然該“法定代表人”無權代表公司實施法律行為,該行為就屬於無權代理。這對保護市場交易秩序和第三人的利益來説是極為不利的。因為在實際的市場活動中,很少會有人交易前先查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再進行交易。公司確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會持有公司相關的文件來證明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這就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代表公司的資格。如果工商部門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未經登記而一律無效,無疑將置第三人於兩難境地:要麼在每次交易前查閲公司的工商登記,要麼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這樣一來,市場的安全、高效、順利運作將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承認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而實際變更法定代表人行為的有效性,不但不會危害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反而是更為有利的。


2、從工商登記的作用來分析,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工商部門代表國家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將其公開的過程。這裏的合法性審查是一種事後審查,是一種代表國家認可其效力的行政性審查,而不是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程序,所以它不是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生效要件。逾期未登記的,只能由工商部門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來促使其進行登記,而不能產生變更無效的後果。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突然變更也是為了企業的發展採取的一種手段,但是法人的變更不能影響法人的對外效力,造成其他企業和個人的損失,否則該法人變革就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法人變更依據一定的流程在工商部門進行變更手續,才能使新法人履行法人的義務享受法人的權利,否則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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