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中肢體缺失指的是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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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中肢體缺失指的是哪些情形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七條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