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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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請問關於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 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系。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製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製血親關係是否解除,都應該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醫療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沿未治癒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是指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上述四種情況下成立的婚姻,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解除男女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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