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上訴狀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單位上訴狀
勞動爭議單位上訴狀
你好,詳細勞動爭議單位上訴狀內容建議委託律師辦理書寫,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勞動爭議單位上訴狀 上 訴 人:××公司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被上訴人:趙××,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因××公司訴趙××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飛龍公司系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經營範圍完全不一致,一審法院關於“因趙××的工作廠區、車間和崗位均沒有發生變化,所以趙××並不知情”的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 飛龍公司從事的是中央空調系統的生產銷售,而上訴人從事的是壓濾機的生產銷售。壓濾機與中央空調在結構、功能、配件上完全不一致,上訴人與飛龍公司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擁有各自獨立的生產車間、生產崗位、銷售部門。×年×月×日,趙××從飛龍公司離職後進入上訴人處工作並與上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趙××對上述事實豈會不知! 其次,上訴人已將對趙××的處理決定明確告知了趙××,一審關於“該處理決定沒有送達趙××”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因趙××多次違反上訴人的規章制度,後更因在文山鋁業壓濾機項目中嚴重失職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趙××所屬的壓濾機商務服務中心在2012年4月30日即作出“罰款800元並退回人力資源處理”的決定。2012年5月9日,上訴人經慎重研究,決定對趙××辭退除名並解除勞動合同。上述處理決定已通知全公司,趙××豈會不告知,如果不知,又何以在上訴人對其作出處理決定後的第二天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懇請法院注意如下事實:趙××自2007年11月1日到上訴人處工作至被辭退,從未就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提出異議)。 第三,趙××等人的嚴重失職行為使上訴人遭受了重大損失,上訴人對趙××的處理決定有事實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趙××自2007年11月1日到上訴人處工作後,一直致力於壓濾機的生產、製作、售後維護工作的學習研究。2008年10月18日,趙××以具備單獨外出安裝、調試、維修為由申請調入上訴人售後服務部,後經上訴人領導研究,同意了趙××的申請。 雖然趙××一再否認文山鋁業壓濾機出現的問題與其有關,但上訴人提交的《壓濾機安裝使用説明書》及趙××在庭審中的陳述,至少足以證明文山鋁業壓濾機出現的問題與其未按規程將螺栓擰緊有直接的關係。作為基本常識,螺栓是用來幹什麼的,螺栓不擰緊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對於一名從事了壓濾機售後工作3年多的老同志來説會不知道嗎? 僅鋁業壓濾機項目,上訴人至少需要給用户免費更換濾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45萬餘元。為此,上訴人已對相關責任人員作了相應的處理。一審判決認定,屬認定事實錯誤。 第四,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訴人與趙××之間勞動關係解除的真正原因,一審判決以此為由判令上訴人向趙××支付經濟補償金系認定事實錯誤。 正如上文所述,趙××自2007年11月1日與上訴人確立勞動關係至2012年5月9日知道自己被上訴人辭退期間,從未就社會保險繳納與否提出異議。在上訴人與趙××的勞動關係解除後,趙××再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無任何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 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趙××在飛龍公司與在上訴人處的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實際情況是趙××從飛龍公司離職後再行與上訴人建立勞動關係,對此有《勞動合同書》等為證。一審判決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將趙××在飛龍公司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在上訴人處的工作年限,屬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上訴人與趙××之間勞動關係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趙××嚴重失職被上訴人辭退,而非上訴人沒有給趙××繳納社會保險,故一審判決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屬適用法律錯誤。 第三,上訴人與趙××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院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立法本意針對的是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導致無法保護勞動者時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趙××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雖然合同到期時沒有續簽,但趙××仍在上訴人處工作且上訴人沒有表示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上訴人與趙××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仍然有效。再有《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九條明確約定了合同到期時趙××也有提前通知續簽的義務,趙××對勞動合同沒有續簽也是存在過錯的。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適用本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三、 本案應適用的法律 具體到本案,適用的法律應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及上訴人的相關規章制度。 此 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公司 ×年×月×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