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有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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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有標準嗎
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應交給誰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被裁定駁回的,應當交納50元至100元。對於該費用的表述,因為沒有統一的規範,不同的法官常常會使用不同的名稱,如有的表述為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費,有的表述為管轄權異議費,有的表述為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該規定將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交納的費用歸為案件受理費類別,仍屬案件受理費的一種。但為了與一般的案件受理費區別,建議統一將名稱定為“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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