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監控 - 刑事偵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4W
通信監控 刑事偵查
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視方法及監控通信條件

1.監視方法: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1)電子監控監視方法:是指利用電子設備對被監視居住人的行動進行即時跟蹤和監督的方式;(2)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


2.監控通信條件:在偵查期間(嚴格限制在偵查階段、不含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1)只能在偵查階段監控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a.監控通信限於偵查階段;b.監控通信只限於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外的其他人通信;c.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外的通信必須經過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批准。(2)不得監聽監控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高檢規則》和《高法解釋》規定,不得派員監聽和監控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或與其通信】。(3)不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除與辯護履行通信之外通信均應當經過執行機關批准,但只要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外的通信才可以採取監控措施。【律師提示】①將監視居住作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適用條件:a.符合逮捕條件(第79條規定);b.符合監視居住條件(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②將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替代措施適用條件:a.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b.不能提出保證人、交納保證金。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三款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對於那些觸犯了刑事法律,但是沒有被抓捕的公民,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進行監視居住,但是監視的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即使是公職人員,也會受到刑事處罰,由此民事主體可以向當地的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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